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推进国际化办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际交流合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包括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教职工因公出访、国(境)外来访接待、国际学术会议及讲座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以学校为主导、二级学院(部)为主体,项目为纽带,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交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决策,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在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学校涉外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统筹协调学校涉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制订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检查二级学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情况。
国际教育学院是具体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负责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国际合作专业国外留学生;开展学生留学、研习、短期游学等项目,开设多语种社会培训;制订我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项目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明确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分管领导,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开展本学院(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设立外事联络员,具体跟进本学院(部)涉外事务。
第三章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第七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联合人才培养、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水平专业和课程标准输出、国(境)外办学、国(境)外培训、学生与教师国际交流合作、学生实习实训就业、科研合作、“中文+职业技能”及汉语推广、海外引智、我校教师国(境)外学历提升等。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规划;代表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约;协调校内各单位为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提供相关支持。
二级学院(部)可以在已签署的校级层面协议的框架下,就个别交流合作项目商定单项协议,比如学生交流协议、教师交流协议、合作科研协议等,二级学院(部)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与国(境)外单位在交流合作方面达成初步意向后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提起申报,须附上立项所涉及的合约草案、合作方资质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等材料。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定期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承办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签署协议后,应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交流活动,通过各种交流活动和项目,提升学校的国际化程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有关二级学院(部)对外交流合作协议内容的实施,并帮助解决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教职工因公出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务目的需要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等出访活动的,应严格落实出访计划及经费年度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出访活动一般不得启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因公出访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公出访应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开展。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俭,合理安排访问活动。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访须有与本单位或出访人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国(境)外机构或组织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五条 因公出访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因公出访手续的规定办理。出访人员结束出访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书面出访项目总结报党政办公室。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经费报销须遵守《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等上级相关规定。出国任务批件以及校内领导批示是报销出国费用的依据。出访人员须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件的人员,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出访人员的外事纪律、礼仪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行前培训工作。
第五章 国(境)外来访接待
第十八条 学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学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合作办学等),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讲求实效。
第十九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程序:
(一)由二级学院(部)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或国(境)外人员顺访或临时来访的,由二级学院(部)报党政办公室审批。邀请学院(部)负责签发邀请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由学校层面邀请来访的,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领导签发邀请函。未经批准,任何二级学院(部)和个人不得对国(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发送邀请函。
第二十条 外事接待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规定的规格和标准进行。二级学院(部)或党政办公室应根据来访者的身份、级别制定接待计划,确定相应的接待领导和有关参加人员,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外事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守外事纪律,态度热情,细致周到,确保安全。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要求将情况报告省教育厅、省外办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邀请来访的,应在接待结束后2周内,提交来访书面报告,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国际学术会议及讲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座。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参会外国学者、专家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学术讲座是指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及教学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来校进行短期的专题讲座。
第二十四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含学术讲座,以下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二级学院(部)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发出会议邀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科学技术部、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际学术会议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为会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主办单位须于会议举办前3个月向党政办公室报送请示和申报材料,征求科学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方可启动会议筹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校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须符合可以公开的规定,不得泄露秘密。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对会务工作作出周密安排,确保会议有序圆满完成。会议筹备和组织过程中,重要涉外事项应及时上报学校协调处理。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与国际学术会议宣传报道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图文(视频)资料需要对外发布的,经党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由学校组织宣传统战部审定。
第三十一条 短期国(境)外来访人员在学校举办规模较大的学术讲座、报告的,一般应提前1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科学技术部、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后进行,涉及敏感话题或学校认为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须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加强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校内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遵照学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7〕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