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颁布以来,我省逐步建立了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落实责任、社会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所有教育阶段,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为适应新时期我省学生资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兜底线、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确保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健全学生资助政策的总体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我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通过以奖、贷、助、补、免、勤等形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三、落实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制度安排

  (一)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

  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3-6岁广东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二)健全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将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农村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2.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民族地区(包括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3个自治县和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7个民族乡)寄宿制民族班中的少数民族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地方试点,省财政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完善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免学杂费。对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健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财政按每生每年3500元(残疾学生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五)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标准,并分别承担所需资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省财政按博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支持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档奖励。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7.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8.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对省内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

  9.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10.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预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11.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

  12.落实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满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六)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通过采取勤工助学、设置“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本地本校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设立专项奖助学金,资助和奖励学生。

  四、加强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指导、督促各地、各学校开展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学生资助工作力量,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各级教育、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享数据,确保学生资助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规定,学生资助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各地市政府要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精心组织实施。学校是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校内各项奖助学工作制度,专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好学生奖励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提高资助精准度,将育人任务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鼓励受奖受助学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就业。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广大学生、家长知晓,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关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完成学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