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中职阶段学生学费减免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条 学费减免款项在学校按政策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减免标准
第四条 减免学费对象是两年制、三年制的二年级及以上,五年制四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减免学费学生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四)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无铺张浪费行为;
(五)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特别困难”的建档对象。
第六条 减免学费学生本人或家庭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的;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的;
(四)边缘易致贫学生、脱贫不稳定学生(此类学生名单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
(五)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其他原因指:学生来自单亲家庭(非父母离异)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肢体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难的。
符合上述相关情况,学生须提供能够证明所述情况属实等相关材料,必要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期间有课程不及格者;
(三)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旷课(含升旗、早操、晨练)记录者;
(四)上一学年至评选期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五)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六)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八)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九)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减免额度和减免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减免学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减免学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每年全校减免学费额度不超过当年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的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减免学费一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减免程序:
(一)个人申请。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学院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复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额度,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款项减免。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部执行减免。学费减免应优先用于充抵申请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十三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理、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资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1〕27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