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职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是指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以下简称“原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事项。
第三条 职称重新评审是按照我校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结合申报人品德、能力、业绩情况,对申报人原职称重新进行的评议和认定。职称确认是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确认结果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校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第四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申请原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职称经国家规定程序评价取得;
(二)重新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应与原职称相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重新评审或确认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后未在我省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第七条 重新评审的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确认的申报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 重新评审时,对申报人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要求,资历可从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通过重新评审后,申报人资历从原职称取得之日起算。
第九条 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在全国范围有效,不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广东省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评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