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学校科研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人员是指我校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人员)。
第三条 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分为在岗创业和离岗创业。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单位同意的科研人员,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并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四条 在岗创业是指经本单位安排,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单位可以安排科研人员到相关企业兼职,通过与科研人员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就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兼职工作内容和任务、考核与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
第五条 离岗创业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人事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利用科研项目、成果或专业知识进行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 经科研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工会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条 人事处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人事处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携带的创业项目如果以学校的名义获得,需要另外跟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