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确保学校和各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及《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章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和各部门、单位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依法、及时、适当原则,有错必纠。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五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校和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晋升、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行政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党政办公室、纪检室(审计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11人组成,负责校内教职工的申诉受理工作。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推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式三份)。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并已经受理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不符合申诉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对申诉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申诉,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委员会送达申诉人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对申诉人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明、处理过程以及法律依据、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第十六条 为避免影响对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案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申诉委员会派出委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和申诉人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八)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有效。申诉委员会依据表决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或部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改变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申诉处理意见书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被申诉人所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申诉委员会审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五)申诉委员会审查的申诉处理决定;
(六)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期限;
(七)申诉委员会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做申诉处理意见书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委员会或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的正式处理决定书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对打击报复或陷害申诉人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或敷衍,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被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申诉人处理有误,且不按上级管理部门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按学校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党〔201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