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5)110号)

发布时间:2017-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暂缓)、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院设立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以及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职能,积极协助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大事记、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网站要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各部门单位,并提供免费查阅;要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解密后的学院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一般程序

各部门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由申请信息公开部门的主管院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院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审计处、省教育厅举报。学院监察审计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保密审查人员对应否公开信息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已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