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互殴” “抹黑公安”!膨胀的不止网红经济,还有“突破法律的野心”!

发布时间:2023-06-16

随着网络短视频的爆火,网红经济的膨胀,自媒体成为近年来的“潮流”职业,“网红”,主播群体愈发壮大,其中一些人,为了吸引流量等原因,突破法律红线!


热案一:四人合谋“网络约架”直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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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晚,云南昭通的邱某、李某、卜某、钟某四人为了让自己的网络直播平台账号迅速涨粉,获得更多粉丝直播“打赏”,合谋进行了“网络约架”直播。四人明确分工并做好充分准备后,于5月26日凌晨0时许来到约定地点,按照事先写好的“剧本”开始挑衅甚至互相“殴打”,引发现场群众围观,数百名网民观看直播后点击了关注。5月26日凌晨,昭通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目前,四人已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热案二:编造、散布谣言抹黑公安机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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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平罗县某网民马某为博眼球、增加自己网络平台粉丝数和流量,恶意虚构剧本并自导自演在直播平台发布视频称:“有人报警将其送进公安机关,但因其送高档礼品被成功释放。”视频中拍摄者神色极其嚣张,并一直宣称“金钱就是实力,要让报警人付出应有代价”。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实,近期当地根本没有发生马某所述事件,视频内容完全属于网络谣言,严重抹黑了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影响。5月31日,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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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无底线,将受法律处罚

一、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等上述事件中,网民马某编造传播的内容虽然不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结论:行为人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还有可能会构成诽谤罪,但该罪的犯罪对象仅为特定的自然人。在上述事件中,由于公安机关为单位,不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马某不可能构成诽谤罪。

二、行政责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行政处罚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则可能面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不择手段吸引关注而扰乱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戒。


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需各方共建由于网络视频、直播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若不及时规制,对网络环境、社会秩序、甚至青少年成长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需要各方携手,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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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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