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职仅6分钟,不幸死亡……家属提供两份“关键证据”,获百万赔偿!
2021年6月5日,小李通过应聘得到了大连某公司的保洁工作。6月6日,这是小李上班的第一天,小李很重视,一大早便来到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带领他到某小区做保洁。谁也没有想到,意外来得如此之快——
小李才开始在小区进行清洁工作,仅仅6分钟,便突然摔倒、头部触地,公司同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小李就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即便医院全力救治,小李还是在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阿惠在失去丈夫之后,十分悲痛,她怎么也想不到早晨还高高兴兴去上班的丈夫,再也不能平平安安回家了。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小李刚入职6分钟,单位还没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发生工亡事故,你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小李的全额工亡待遇吗?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阿惠认为,丈夫是在保洁公司工作时死亡的,属于工亡,应当获得相应的工亡待遇。
保洁公司却认为,小李才到公司6分钟,领导还没有对他进行面试,公司既没有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不属于工亡。
阿惠与保洁公司各执一词、协调无果。阿惠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那么,是否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而不是基于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小李到岗工作,尽管才工作了6分钟,但小李实际已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小李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仲裁过程中,阿惠还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
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小李与保洁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阿惠提交的证据,裁定小李死亡当天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阿惠在拿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亦查明小李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李是工亡。
按照法律规定,小李的近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约5万余元,金额已超过100万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小李生前供养亲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由于保洁公司没有给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意味着上百万元的工亡待遇要由保洁公司来承担。
尽管像本案这样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却足以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将员工入职与社保缴纳同时进行,实现用工与工伤保险在时间上的无缝对接,同时亦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降低用工风险,这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