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亡后同饮者均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15

近日,一条关于“连喝两场男子醉亡,6名酒友担责赔偿”的民事案例引发网友热议。2020125日,在山东省郯城县,禚某英在饭店组织一场饭局,邀请禚某朋、胡某、禚某某等亲朋参加。禚某朋与禚某某关系较好,骑电动车带其到饭店一起喝酒。饭局开始后,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一瓶白酒,其他参与人未饮白酒。他人吃饭时,禚某朋与禚某某又共饮一瓶白酒。此时,高某、陈某、于某在隔壁房间饮酒。禚某朋与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结束后,又到高某、陈某、于某的房间继续饮酒,结束后各自离开。

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逻民警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回家中。次日8时许,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禚某某主动喝酒且过度饮酒,其亲属在其醉酒后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禚某朋在与禚某某共饮两瓶白酒后,让受害人在另一房间继续饮酒,对受害人的饮酒过度负有较大责任;且未履行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胡某作为同桌饮酒人,未对受害人进行提醒相劝,致其过量饮酒,应承担1%的责任。高某、陈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较多、出现醉意的情况下,仍与其饮酒,三人应承担6%的责任。禚某英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受害人饮酒期间未对其进行提醒劝阻,且亦未对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护送作出安排,存有过错,责任比例可按3%为宜。法院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万余元。同饮者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饮酒者出事故,同饮“酒友”到底要不要担责?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双方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共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此时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禚某某疏于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引发事故,其自身应承担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同饮者明知禚某某已出现醉酒状态,应履行提醒、劝阻、通知、照护的义务但未履行,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法官介绍,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者出事,在4种情况下同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三是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来源:法治日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陈力成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