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的腾女士称去年9月份自己在某明星直播间下单买的被子,这几天刚拿出来给儿子盖孩子,盖了几天总觉得身上刺挠,剪开发现被子里面全是“头发”。
涉事门店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客户不了解产品的内里,就是她认为这个是人体纤维实际上是驼毛。顾客后来也打开看了确实是驼毛。驼毛比较粗硬,可能有几根插出来了,睡觉时压到就会有感觉。现在已经协商好了”
3月1日晚,当事人发视频称接受这个解释。厂商说再发一条被子,但被腾女士拒绝了
网友纷纷表示:明星直播带货“翻车”频频发生。甚至不理解为何相信明星带货,也有人支持曝光坑人带货明星,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场最优惠”?违法!
“全网最低价”“今天在直播间入手最划算”“某电商旗舰店卖5000元到我这儿只要800元”……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威说:“主播在直播间宣称‘最优惠’‘全网最低价’等行为,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纯粹是忽悠甚至欺诈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
他解释说,这些行为不仅与《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等规定相背离,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忽悠式直播带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上述直播行为如构成商业广告,也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平台应担责
在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衣海宾看来,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目前直播营销平台对此现象,仍缺少投诉、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能很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没有积极投诉维权;另一方面,接到投诉后,直播营销平台也可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谁来监督和处罚直播平台的消极行为,需要在立法及网络直播管理规范层面作进一步完善。”
他建议直播平台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部门应加强联动,依法加大查处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还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网购买到问题商品如何维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应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测试”“已使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非全新商品需要退换货时,应尽可能保证商品完好,退货后不影响商家进行再次销售,并注意在收到商品后及时保留证据,避免与商家就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等问题产生争议。
另外,2022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以下统称“明星”)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部分企业信奉流量至上,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为产品代言;个别媒体把关不严,放任违法失德明星参与广告代言活动。这些广告代言领域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意见》表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规则,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强化明星自我约束,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
《意见》指出,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审看相关广告脚本。明星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来源: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