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章程》(粤外艺职院〔2015〕464号)及有关规章,制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对外学术交流;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评定学校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等学术方面的仲裁和审定;
(四)审定与岗位、职称评聘、考核方案等有关的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
(五)评定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评审及报奖等级;
(六)审定学校科研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奖项;
(七)审定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对涉及学术问题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评估指导;
(九)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组织是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人,学校主要领导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且包括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教师自荐,或由各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学校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近五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艺术类专业参照执行);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工作变动、调离或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主任委员以及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涉及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事项按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置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本章程内容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术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科〔2016〕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