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假 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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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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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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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请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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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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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学生处)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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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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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主管院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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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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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
年 月 日回校上班。 请假人签名 所在部门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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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在部门是指教职工本人所在的处(室)、系(部)。
2、教职工请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壹个月以内的病假、3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教师请假,需通知教务处)。
3、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壹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病假、6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教师请假,需经教务处同意;辅导员请假,需经学生处同意)加具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4、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两个月以上的病假、7天以上的事假,按前面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事处报院长审批。
5、女职工请独生子女优待假、晚育产假,经所在部门审核后(女教师续假需经教务处审批)报人事处续假。
6、审批后的请假单交人事处存档备查。
7、休完假后要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