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表
制表部门(盖章)
序号 |
部门 |
姓名 |
何种劳务收入 |
标准 |
数量 |
收入合计 (元) |
应交税金 (元) |
实发金额 (元) |
身份证 |
签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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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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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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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 部门领导: 制表人: 制表时间:年月日
备注:
一、校内教职工的劳务收入由财务处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校外人员一次性劳务收入由经办部门统计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如下:
1、每次劳务收入不超过1000元的:每次收入×3%
2、每次劳务收入大于1000元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收入-800)×20%
3、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次收入×(1-20%)×20%
4、劳务收入的"次"是按以下规定:劳务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校外人员和各部门新招聘员工的身份证必须报送财务处,否则,财务处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