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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青发〔2018〕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青年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校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实践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青年志愿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师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统一参与志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所有青年志愿者、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把握青年志愿服务的正确方向,加强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校团委负责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具体指导。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总负责人,二级团组织对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具体负责。确保志愿服务活动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保障学生志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校青志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由在校注册志愿者组成的群众组织,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要对本学院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类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校团委委托校学生会对校青志协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校青志协理事长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志愿者注册和管理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学校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经自愿申请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学生,我校在职在岗青年教师;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年满十八周岁者,可凭个人意志注册成为志愿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心素质。
(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获得志愿活动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学校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及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每名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每年需至少选择参与一个志愿服务活动,且参与志愿服务累计时长不少于 20 小时。
(四)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不得擅自以团组织或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活动,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或组织给予的志愿服务活动赞助。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注册机构
校青志协作为校团委授权的学校青年志愿者唯一指定注册机构,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程序
依托“i志愿”平台全员注册登记成为志愿者→注册机构审核→注册志愿者“i志愿”平台申领注册志愿者证→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招募
校青志协、院青志协负责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招募工作,委托单位须提前一周提出志愿者招募需求(含志愿服务内容、工作时间、服务地点、志愿者人数、能力需求及安全保障等),审核通过后,学校在“i志愿”平台发布招募信息,面向全校招募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类型
志愿服务主要分为校内服务、校外服务和重大活动服务三类。
(一)校内服务是指在我校校园内完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包括教室、食堂、校园场所、宿舍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和管理服务、赛事保障以及协助学校各单位完成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二)校外服务是指经校、院团组织及校外相关志愿服务管理单位认可的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三下乡”社会实践、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社区公益、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
(三)重大活动服务是指为校内外的重大事件或紧急任务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规范活动管理
(一)志愿服务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二)志愿服务活动举办时间应当设置在课余时间,原则上不得占用上课、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志愿服务活动的举办,须经班主任/辅导员老师、二级党团组织或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须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四)组织青年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青年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
(五)学校鼓励支持各团支部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加强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严格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年审,完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事前审批、事后评价机制。
(七)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青年志愿者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 强化教育培训
(一)学校团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志愿服者培训班,普及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协同劳动教育工作,由二级单位对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二)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需经专业化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
(三)服务对象应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培训的内容、师资及时长应满足志愿服务活动的需求。
第十六条 建设实践基地
(一)充分挖掘校内各单位、师生的志愿服务需求,立足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提高学生校内志愿服务参与度,以志愿服务助推学校工作顺利开展。
(二)探索搭建学校—社区常态化志愿服务结对机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紧密结合专业建设需要,与学校所在地周边社区结对,开展爱老爱幼、爱心义卖、义务维修、文化义演等适合学生开展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三)搭建特色志愿服务平台,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劳动教育和社会需求,依托各二级团组织,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志愿服务队。
(四)项目稳定开展2年以上,且经学校调研后满足基地建设条件,可以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挂牌。
第十七条 打造精品项目
(一)鼓励班级团支部、学生社团或学院开展具有稳定的、可持续的精品志愿服务活动。
(二)通过“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下乡”、“希望乡村教师计划”等典型团队、项目带动在校学生全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志愿服务精品项目大赛,加强对志愿服务精品项目的示范、典型、优秀做法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时数认定记录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引导青年依托“i志愿”平台全员注册登记成为志愿者,校内志愿服务时长认定原则上以“i志愿”记录为依据。
(二)在开展服务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须经校、院团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和开展活动。
(三)在“i志愿”报名录取结束后,及时通过签到二维码进行签到。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现场签退二维码进行签退,记录志愿时和相应的劳动教育学分。
(四)若出现因系统或操作失误等导致志愿时无法记录的情况,可采取补录措施。个人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定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评优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青年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资保障、宣传引导等。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奖惩标准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的奖惩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以“i志愿”系统活动记录和服务事迹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一)在入团前后及开展“推优”入党时,将注册志愿者及开展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二)在综合测评、评优评先等方面,将志愿服务时长作为重要参考,学生团员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足20小时的不纳入团内评优。
(三)对在学校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社团、培养单位,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长和服务事迹,每年评选“十佳志愿者”“优秀志愿者”,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对于稳定开展2年及以上,参与活动人次、累计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标准,且志愿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评选“十佳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志愿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基地运营情况及学生人均志愿时数等综合评定,评选“志愿服务先进单位”等。以上志愿服务评奖评优的具体标准及筛选条件以当年下发的具体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惩罚办法
(一)注册志愿者长期不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对服务时出现严重违纪情况等不良服务行为的志愿者,经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注册组织批准可以撤销其注册。被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注册申请,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恢复。
(二)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相关义务的团队,校团委应予以警告;对造成严重损害的团队,应取消其评优资格。
(三)凡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团队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