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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申辩告知书
张三 同学:
因你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 使用违规电器
的行为,违反了《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 条第 款第(七) 项的规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生考勤制度》第 之 的规定,拟对你作出 严重警告 的纪律处分。
如你对上述拟作出的处分有异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和《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于 2015年 6 月 20 日 16 时前到 基础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 进行申辩,亦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书。
联系人: (辅导员姓名) 联系人电话: (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
学生签收: (学生本人签名) (如学生本人不签名,请2名知情学生签名证明)
(二级学院公章)
2015年 6 月 17 日
如本人逾期未进行申辩,请联系人签名: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