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考察期(不含评选当学年,下同)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5%。综合测评排名相同的条件下,以上一学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等考试课程总评平均分高低为评判标准;
(六)优先考虑在校期间获得重大国家级奖励者(仅限于政府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凡获此奖励者,第(五)条标准可放宽至考察期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
(七)同等条件下,担任学院或系团委、学生会干部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考察期每学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等考试课程总评有不及格者;
(二)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者;
(三)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有旷课及升旗、晨练(早操)、晚修缺勤记录者;
(四)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有夜不归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五)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六)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各学院书记任评审小组组长,学院院长、学院副书记、全体辅导员、3-5名班主任(德育导师)代表任组员。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以及各学院拟定的细化条件(须报学生处备案通过),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在学生处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评选,提出推荐名单并分别在班级范围及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如果出现条件相当的候选人多于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限额的情况,各学院须由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采取演讲、答辩等形式进行差额推荐,并通知学生处派员参加。差额推荐的细则,由学生处另行制定执行。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如公示有异议,各学院须将情况反馈至学生处,共同决定是否启动差额推荐程序。
(五)学生处将名单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在获奖当年已获学院各类奖学金,则只发放国家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的差额部分(即:国家奖学金金额-学院奖学金金额)。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学生欠交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则所获国家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五条 凡用国家奖学金请客或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如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院纪律的,学院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粤外艺职院〔2007〕2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