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学生奖励实施院系两级层次。系级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各系制定实施,报学生处备案通过。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主管处长担任。
(二)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
第八条 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本单位或本人申请,学生处(团委)审核,学院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为提高我院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来我院求学,特设立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新生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二)特等奖学金:50000元/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特等奖学金:在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考成绩排名前50名者。
(三)新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普通高考(文科、理科、音乐、美术)类、3+证书类、五年制(普通类、艺术类)等类中分别产生,总数不超过当年全院招生计划人数的1.5%。
(四)各类别学生中新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以当年招生计划人数为基础进行分配,按照各类总分排名高低确定获奖人选。总分相同的,由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该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所报专业的专业科目成绩、证书等级等方面情况综合衡量,确定其名次。
(一)参评特等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出具的高考成绩排名证明。
(二)新生到校报到两周内,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将当年录取的新生总分表及新生奖学金预选人员名单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评委会批准、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予以表彰。
(三)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尚未缴交学费、书费等费用的获奖新生,应以奖学金冲抵。
(四)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颁发,并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章中的总分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招考的情况计算。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的35%以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二)本学年内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人数的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8%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17%评定。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系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系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系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三)学生处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各系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再报学院评委会讨论、决定获奖名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生处组织颁发,举行颁奖仪式。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一)至(三)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在全班的60%以前,有某方面的特长;
第二十一条 特长荣誉奖在各班人数(本学年已获各类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22%内评定。如比例中包含不能参加评选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业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和各类团学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践行文明礼仪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十)其它奖项: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或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向学生处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十一)除第(一)、(二)项外,本条其它奖项可以兼获。
第二十三条 特长荣誉奖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生处组织颁发,为获奖者授予“学业优秀学生”等各类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三)在校期间,五年制毕业生获得4次以上(包括本数,下同)院级以上表彰奖励;三年制毕业生获得2次以上院级以上表彰奖励;两年制毕业生获得1次以上院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学院和系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名额按各毕业班人数的10%评定。各系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比例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一)各系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在系范围内公示两天;
(二)系公示无异议,系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两天,再报学院评委会审批、决定;
(四)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者的表彰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三十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院有权追回荣誉证书,撤销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该学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团学等其它方面的学生奖励,由学院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09〕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