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核算教师工作量,体现按劳分配,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合理控制教学成本,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标准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的含义是:把教学工作(包括常规教学、实践教学等)以及与教学有关的各项工作按照一定标准统一折算为一定的课时。标准课时工作量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校在岗教师的中职、高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协同育人(本科教学)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教学单位(课程归口部门):负责计算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提交教务部审核汇总。
(二)教务部:负责收取各教学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教务部提交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汇总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教师课酬,用于相关的考核。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的构成。教学工作量(P)=X+Y,X为授课工作量,Y为非授课工作量。授课工作量(X)=A+B+C,A=常规教学工作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B=考试工作量、C=实践教学工作量;非授课工作量(Y)指除授课工作量之外的服务学校、服务二级学院、服务专业发展与建设、服务学生的各类其它工作量(如教学改革及专业建设、教科研服务、育人、各类竞赛等)。
第六条 专任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为360标准课时/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学校发放工作津贴的依据。
第七条 校内兼课教师工作量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校内兼课教师兼课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2〕178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二级学院(部)领导一学期平均每周兼课不超过6标准课时,其他校内兼课教师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标准课时。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八条 常规教学工作量(A)
常规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平时测验等。按A=实际授课节数×课型系数(α)×规模系数(β)折算为标准课时,具体规定如下:
课型系数α:
规模系数β:
第九条 考试工作量(B)
考试指教务部、中职教育部统一安排的各项常规教学考试、考核。出卷:2标准课时/份;改卷:每30人按2标准课时计算(使用答题卡的减半计算);文化课监考计0.5标准课时/小时,技能面试(含口试、声乐、钢琴、 体育达标考试、基本功考核)计0.6标准课时/小时。考查类课程的学期评价、成绩统计工作量每30人按2标准课时计算。
第十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C)
实践教学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创作、综合实践等实践教学内容。
(一)指导集中实习的工作量(C1):指导教师跟队全天候驻点负责学生纪律检查、实习指导,收集资料(实习日志、实习笔记、实习报告等),评定实习成绩,组织实习汇报等。指导学生20人以内(含20人)按3标准课时/天(有常规教学任务的,上下午均有课的不予计算,半天有课的折半计算),超出部分按 0.05标准课时/生×天计算。周末未返回广州的,按 1 标准课时/天计算,返回的周末不予计算课时;
(二)检查指导分散实习的工作量(C2):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的,每天检查的实习点不少于2个,按2标准课时/天计算。实习结束后,负责检查学生实习资料(实习日志、实习笔记、实习报告等),评定实习成绩的,按0.2 标准课时/生计算;
(三)指导校内综合实践的工作量(C3):指导校内实践按指导方案中列明的安排计算工作量;
(四)指导校外见习、参观、考察、观摩的工作量(C4):指导教师全天负责学生纪律检查与监督,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收集日志、笔记、报告等资料,评定成绩,写出总结等,按3标准课时/天计算;
(五)指导毕业设计、毕业创作的工作量(C5):指导教师全面负责设计(创作)的课题选定、指导、设计(创作)修改、评语与初步成绩评定、设计(创作)存档材料的移交等,按3标准课时/人计算,每人指导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5人,超过部分不计算工作量;
(六)带队外出写生、采风的工作量(C6):指导教师跟队全天负责学生纪律检查与监督,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评定成绩,写出总结,组织作品展出等,按4标准课时/天计算;
(七)文体训练(含各种艺术团队、运动团队的常规训练等,竞赛训练按专项计算执行服务工作量)的工作量(C7):按0.6标准课时/小时计算,每天工作量计算不超过3标准课时/天;
(八)经学校立项、教师全程指导或带队的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的工作量(C8):按6标准课时/天·班计算工作量。指导大学生社团工作量按15标准课时/学期计算。党课、团课教育培训工作量按3标准课时/半天计算。具体工作量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核准;
(九)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互联网+”大赛的工作量(C9):1.赛前准备和赛中指导工作量按20标准课时/参赛队计算。2.教师全程带队外出参加比赛的工作量按6标准课时/天计算。具体工作量由组织的部门核准。
实践教学工作必须事先向教务部申报实践教学工作方案,方案中须明确人员安排、课时预算,执行过程得到有关部门确认后,才能按照预算和相应标准计算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方案未经备案的,发生的实践教学工作量不作为工作量计算依据。
二级学院(部)领导负责实践教学的规划、统筹、总结工作,原则上不承担具体指导工作。管理岗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承担外出实践教学工作,确需安排的,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执行;按实践类教学工作量津贴减去校内工作津贴的差额计发超工作量津贴;领取校内工作津贴的管理岗人员外出检查实践教学不重复计算实践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非授课工作量(Y)。非授课工作量具体由组织活动的部门、单位制定方案并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教务部核准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非授课工作量纳入教学工作量考核范畴,但不给予计算课酬。
第十二条 学校与本科院校协同育人(本科教学)工作量认定标准如下。
(一)常规教学工作量、考试工作量、除毕业论文以外的实践教学工作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参与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
校内教师每指导一名学生,计6标准课时;每评审一篇论文,计0.6标准课时;每参与一名学生答辩工作,计0.6标准课时。以上工作量计入论文完成当学期教学工作总量,酬金按我校相应标准发放。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须接受学校教学任务安排,完成规定的常规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按18周计算,平均每周常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10标准课时,最高不超过16标准课时;超出部分原则上不计算工作量,如有特殊情况,经教务部同意,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超出部分可计算超工作量。无特殊原因,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或未完成常规教学工作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统计年教学工作量时,不以自然年计算,而以学期为统计时段。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以学期为单位核算,每月按43标准课时预发课酬,学期末核算统计后多退少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9〕495号)同时废止。其他制度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依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