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学督导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教学督导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督导职能,加强教学督导力度,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围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从课堂教学与从事专业教研活动两个角度对学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等情况开展监测,及时向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为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咨询、桥梁和参谋的作用。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督导构架,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质监中心”)为学校教学质量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由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负责,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联络、协调校级教学督导员的日常督导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本单位教学督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单位中层正职领导担任,小组成员报质监中心备案。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由质监中心负责组织招聘并进行管理,在质监中心指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校级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一线教学、教学管理或专业实践经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人沟通,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十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具有十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上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聘任,主要由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教师等组成,业务上接受质监中心与校级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指导。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有权随时终止聘任:不服从教学督导小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导任务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教学督导员形象的;履行职责不力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质监中心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专题会议,不断提升教学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对学校教学运行过程和教学管理进行督查,重点对课堂教学、专业教研活动等教学工作进行日常督导。
(三)根据学校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等专项检查、巡考等工作。
(四)组织教学督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工作专项调研,对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状态展开评价。
(五)及时收集教学督导员反馈的各类信息,对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形成每月一期学校的教学督导简报,并及时向教学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反馈。
(六)根据教学情况,以教学改革先进典型、优秀案例分享会等形式,宣传、推广教育教学成果。
(七)对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学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组织开展兄弟院校间督导工作与经验的学习交流。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深入课堂随堂听课,督查课堂教与学的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基本环节、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规范、学生学习情况、学习效果等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对实践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综合实践(实训)及其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实施及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参与二级教学单位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师生座谈会、专业教研室会议等教研活动,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及时收集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和整理,每月底做好工作总结,按要求形成教学督导情况简报,提交至质监中心。
(五)参与二级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督导评价环节的评分工作。
(六)及时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案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宣传推广有示范意义的教学经验;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学校要求和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各类专项教学检查和期末考试巡查等工作,并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的专题调研活动。
(八)完成学校和质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小组职责
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听课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制定学期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方案,并报质监中心备案。
组织二级教学督导员深入课堂、实践场所听课并对听课对象做出教学质量评价,定期对二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督。
及时收集各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反馈的各类信息,汇总每月专业教研活动开展的情况,对督导反映问题较多的课程或教师,集体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每月底做好工作总结,按要求形成本单位二级教学督导情况简报,提交至质监中心。
组织二级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督导评价环节的评分工作。
指导本单位教师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中同行评价环节的评分工作。
每月收集汇总本单位教师听课记录,提交至质监中心。
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新进教师、外聘教师、青年教师、评教排名靠后教师等开展教学能力提升活动。
根据本单位教学情况,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宣传推广有示范意义的教学经验,推选教学改革的典型案例。按学校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推荐“优秀教学督导”。
第十三条 二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二级教学督导员按照学校《听课制度》和所在单位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深入课堂听课评教,对课程教学状态进行客观评价,按规定认真填写听课评教相关书面记录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对实践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综合实践(实训)及其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实施及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参与二级教学单位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师生座谈会、专业教研室会议等教研活动,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每月对所收集到的各类教学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出现的问题要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二级教学督导小组准确反馈。
(五)完成二级教学督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权利与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的权利: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根据学校统筹分工,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二级教学单位教师进行听课评教;二级教学督导员有权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听课评教。
(二)校级教学督导员有权要求二级教学单位协助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有权参加学校及相关教学单位的专题教学会议、教研活动,有权对课堂教学情况、教研会议(活动)进行记录和取证。
(三)教学督导员有权要求被督查对象汇报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有权向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四)教学督导员有权对评教排名后10%的教师进行听课复评,对评教结果有复议权。
(五)教学督导员有权将课堂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或出现的问题,向相关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推广或改进、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具体分工由质监中心统筹安排。每学期参与二级教学单位的专题会议、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课时(含任选课、实训课);超出额定要求的教研活动次数可按每次3课时折算计入听课课时。
(二)二级教学督导员按照本单位教学督导小组安排的听课时数开展听课。二级教学督导小组需要做好督导员听课次数的统计与汇总,并上报质监中心。
(三)校级教学督导员日常工作时需凭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牌履行职责;在深入课堂随堂听课时,需在课前进入教室,并知会被听课教师。
(四)校级、二级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听课、参与教研活动时,需做好书面记录、现场取证工作,并给出评价意见。
(五)教学督导员在每次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按照“三个一”的原则(肯定1个授课优点,指出1个不足,提出1个改进建议)进行课程评价。
(六)教学督导员需定期与相关教学单位交换意见,反馈听课情况。当发现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填写课堂教学特殊情况反馈表,提交至质监中心。
(七)校级教学督导员需每月按要求做好工作总结,按要求提交教学督导相关材料。
(八)校级教学督导员除参加每月一次的工作例会、学期初、期末工作会议外,还需按要求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会议。
(九)教学督导员需合理分配一个学期的听课任务,做到每月、每周均衡地不间断地听课,避免分段集中听课或突击听课。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运作,学校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校级督导报酬及其他工作经费支出,由质监中心核报。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报酬标准由质监中心根据工作量提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员享受原聘岗位待遇,不再另行计发补贴。
第七章 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质监中心负责对校级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对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考核纳入学校整体考核指标,不再单独考核。
第二十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每年向学校推选“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教学督导”的获奖名单,由质监中心组织评选并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有权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材、讲稿、教案、教学进度表、教研活动手册等资料,各二级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需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质监中心负责解释。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粤外艺职院教〔2016〕4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