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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技术系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2010-11-05 13:41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学院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一、青年教师

1.近 2 年内应届毕业新进本系的教师。

2.年龄在 35 岁以下,且在高校任教不足两年的教师。

二、培养要求

1.青年教师在本院报到后,各教研室应及时为其指派指导教师,并将名单报主管院长。

2.指导教师要制定指导计划,指导计划经教研室审查核准,资料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交教学秘书归档备案。

3.指导教师要按照计划实施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听课检查,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4.指导教师要安排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听 8 次指导教师或其它老教师的专门教学示范课并予以检查。青年教师每次听课均需写出书面体会,指导教师需填写指导记录;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青年教师 6 次课,并将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流指导,并填写记录存档。

5.青年教师上课前必须根据学院的要求,在指导教师的具体帮助下准备好上课必备的教学工作八大件;达不到要求者不能上课。

6.青年教师开课前必须进行上堂试讲(含说课),以全面考核其课程准备情况。试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教师参加。

7.各教研室应重视安排青年教师参与课程建设及有关教研活动,鼓励青年教师撰写论文,提出有关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建议。

8.指导时间为1 学年。

三、组织领导

1.各教研室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工作的领导,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2.各教研室要为青年教师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教研室和教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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