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推优”工作应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引到党内来,在我院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要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原则,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急于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进一步考察后再行讨论。
第四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避免放松要求,也要防止求全责备。
(一)17周岁至28周岁的团员青年,本人自愿加入党组织并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靠拢党组织。
(二)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一定的认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良好,推荐的前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中排名前45%,推荐前一个学期没有补考记录。
(六)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八)品德端正、行为和生活习惯良好,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九)在公众场合与异性交往无有悖日常规范的行为,无染发或着奇装异服,在晚寝、晚修、早操、升旗、上课中无不良记录。
由各班团支部提出符合“推优”条件的申请入党团员名单,提交班团支部团员会议民主评议,半数以上通过即作为“推优”对象候选人。
各系分团委对各班团支部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公示一周,由院团委受理团内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优秀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社联干部、青协干部可由院团委直接向推荐对象所在学生党支部推荐。
各系优秀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由各系分团委向院团委提出推荐名单,征询院团委意见后,分团委向推荐对象所在学生党支部推荐。
学生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若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团组织。团组织应及时向暂时不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通报情况,并进行个别谈心和解释,让他们正视不足,积极改进,争取早日向党组织靠拢。
学生党支部要主动将“推优”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向所在系党总支汇报。
第九条 被推荐的团员,自被推荐当月起,一年之内没有发展成为党员的,下一年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条 院团委每年统一组织两次 “推优”工作,时间为每年3月和10月。其它时间,各系分团委可根据本系情况,在系党总支的指导下进行“推优”工作,结果报院团委审核。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要把“推优”工作列为分团委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系党总支要指导系分团委开展“推优”工作。“推优”工作在各系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系分团委负责制。
注:主要表现一项应写明本人在思想、学习、生活、社会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与情况,请另附页。
注:主要表现一项应写明本人在思想、学习、生活、社会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与情况,请另附页。